9.0.1 粮食钢板筒仓仓内、仓上栈桥、仓下地道内不宜设消防灭火设施。 9.0.2 封闭工作塔各层应设室内消火栓,消防给水宜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室内消防用水量可按10L/s计。 9.0.3 粮食钢板筒仓工作塔各层、筒下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配置灭火器。 9.0.4 严寒地区的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可采用干式系统,系统最高点应设自动排气装置,并应有快速启动消防设备的措施。 9.0.5 粮食钢板筒仓的消防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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