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1 钢结构安装前应对建筑物的定位轴线、基础轴线和标高、地脚螺栓位置等进行检查,并应办理交接验收。当基础工程分批进行交接时,每次交接验收不应少于一个安装单元的柱基基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混凝土强度应达到设计要求; 2 基础周围回填夯实应完毕; 3 基础的轴线标志和标高基准点应准确、齐全。 11.3.2 基础顶面直接作为柱的支承面、基础顶面预埋钢板(或支座)作为柱的支承面时,其支承面、地脚螺栓(锚栓)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1.3.2的规定。 表11.3.2 支承面、地脚螺栓(锚栓)的允许偏差(mm)
11.3.3 钢柱脚采用钢垫板作支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垫板面积应根据混凝土抗压强度、柱脚底板承受的荷载和地脚螺栓(锚栓)的紧固拉力计算确定; 2 垫板应设置在靠近地脚螺栓(锚栓)的柱脚底板加劲板或柱肢下,每根地脚螺栓(锚栓)侧应设1组~2组垫板,每组垫板不得多于5块; 3 垫板与基础面和柱底面的接触应平整、紧密;当采用成对斜垫板时,其叠合长度不应小于垫板长度的2/3; 4 柱底二次浇灌混凝土前垫板间应焊接固定。 11.3.4 锚栓及预埋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取锚栓定位支架、定位板等辅助固定措施; 2 锚栓和预埋件安装到位后,应可靠固定;当锚栓埋设精度较高时,可采用预留孔洞、二次埋设等工艺; 3 锚栓应采取防止损坏、锈蚀和污染的保护措施; 4 钢柱地脚螺栓紧固后,外露部分应采取防止螺母松动和锈蚀的措施; 5 当锚栓需要施加预应力时,可采用后张拉方法,张拉力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并应在张拉完成后进行灌浆处理。 条文说明
11.3.3 为了便于调整钢柱的安装标高,一般在基础施工时,先将混凝土浇筑到比设计标高略低40mm~60mm,然后根据柱脚类型和施工条件,在钢柱安装、调整后,采用一次或二次灌筑法将缝隙填实。由于基础未达到设计标高,在安装钢柱时,当采用钢垫板作支承时,钢垫板面积的大小应根据基础混凝土的抗压强度、柱底板的荷载(二次灌筑前)和地脚螺栓的紧固拉力计算确定,取其中较大者; 钢垫板的面积推荐下式进行近似计算:
式中:A——钢垫板面积(cm²); ε——安全系数,一般为1.5~3; Q1——二次浇筑前结构重量及施工荷载等(kN); Q2——地脚螺栓紧固力(kN); C——基础混凝土强度等级(kN/cm²)。 11.3.4 考虑到锚栓和预埋件的安装精度容易受到混凝土施工的影响,而钢结构和混凝土的施工允许误差并不一致,所以要求对其采取必要的固定支架、定位板等辅助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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