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1 物资准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试车及正常生产所需物料,应货源稳定、质量合格,可确保长期供应,对供货周期长或需要国外供货的物料,应提前签订供货协议或合同; 2 所准备的物资,其品种、规格、数量应符合要求,并应满足连续生产要求; 3 采购的各种物资,其技术规格、包装形式、贮运条件等应满足工厂或项目的实际道路及仓储条件的要求。 6.2.2 投料试运行前,业主应准备下列生产所需物资: 1 原料、燃料、三剂(催化剂、添加剂、助剂); 2 清洗、再生和过滤等辅助料; 3 润滑油(脂)、化学试剂; 4 包装材料、储存及搬运消耗材料; 5 计量器具、检验检测仪器、维修设备及工器具等; 6 劳保用品; 7 应急物资; 8 各种生产报表、台账及记录表单; 9 试运行及正常生产用备品备件。 6.2.3 在联动试车前应与当地相关机械加工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并应落实联动试车、投料试车期间部分急用零部件的委托加工。 6.2.4 业主或总承包单位应按设计文件和地方相关规定,配备安全及消防、职业卫生、应急救护、通讯等物质器材,并应在联动试车前准备到位。 6.2.5 试车期间接受紧急排放的废料收集槽、容器、运输设备等,应列入物资准备计划,并应在投料试车前准备到位。 6.2.6 业主单位应及时建立物资检验、入库、保管、发放等管理制度,有特殊保管要求的化学药品、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备品备件等,应配足数量并编制专项保管制度。 6.2.7 业主单位应按试运行总体计划,提前安排试运行资金,并应及时提供。 条文说明
6.2.1 主要是针对化纤工厂连续生产的特点,对物资准备的具体要求作出规定,工厂的实际情况要和生产物资的供应情况相匹配,必要时对厂内运输车辆、货架、仓储设施、道路、场地等应做调整,以便满足物资准备工作和更好地保障生产顺利进行。 6.2.2 业主单位为试运行及正常生产准备的物资,要涵盖生产过程中所涉及的所有品种,具体数量根据工厂或装置生产规模、储存周期、仓库条件、生产计划等决定,如果当地外协条件允许,部分物资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由供应商储存准备,以减少成本和库存准备数量。 6.2.3 联动试车前,应落实急用零部件的采购或加工,保证供应。可以和项目现场附近的机械加工或维修企业建立联系或签订合作协议,为试车期间紧急维修或加工急用零部件提供保障。 6.2.7 物资准备应包括资金准备,特别针对试运行的特点,应急资金的准备是非常必要的,具体资金数量根据工厂或装置规模以及经验数据来确定,筹措的渠道视业主单位项目资金来源情况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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