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1 联动试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批准的试车方案和操作规程实施; 2 不受工艺条件影响的仪表、保护性联锁、报警系统均应参与联动试车,并应逐步投用自动控制系统; 3 各岗位试车人员应按要求上岗,相关专业人员应共同参与,并应服从统一指挥; 4 联动试车前应划定试运行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5 应按试车方案的规定做好联动运行记录,并应签字确认。 8.2.2 联动试车应达到下列效果: 1 整个试车系统应实现首尾衔接、稳定操作,控制系统工作应正常,各项指标应接近或达到规定的指标值,应稳定连续运行达到规定时间; 2 验证试车范围内的设备性能应达到相关要求; 3 试车人员应掌握试车系统的开车、停车、事故处理和工艺条件调整操作技能; 4 应消除联动试车中发现的缺陷,试车系统应达到投料试车条件。 8.2.3 联动试车方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试车目的; 2 组织和指挥; 3 应具备的条件; 4 试车工艺程序、进度表; 5 主要工艺参数、分析指标、联锁值、报警值; 6 开车、停车及正常操作要点,事故的处理措施; 7 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环境保护等技术措施; 8 试车物料平衡与物料质量要求; 9 试车保运体系。 8.2.4 联动试车应主要包括下列系统的试运行: 1 生产装置各系统的模拟试运行; 2 各辅助生产装置系统的试运行; 3 各公用工程系统的试运行; 4 “三废”处理装置的试运行; 5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系统的检测试运行。 条文说明
8.2.1 对包括重要或特殊设备的某系统进行联动试车时,应通知相关设备供货商技术人员共同参与试车,提供技术支持,本条的相关人员同样包括相关设备供货商技术人员。 8.2.2 通过联动试车达到如下日的:全面检查装置的机器设备、管道、阀门、自控仪表、联锁和公用工程等配套设施的性能与质量,全面检查试车系统是否达到投料试车的要求,进行生产操作人员的实战演练。联动试车结束,在对运行记录进行分析讨论后,试运行经理应在联动试车报告中对试车效果进行评定,确认发现的缺陷全部消除,并判定是否具备投料试车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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