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 工程验收应按隐蔽工程验收检查、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的规定项目、内容进行。 11.1.2 隐蔽工程的验收检查应在隐蔽前进行。隐蔽工程的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基础坑深及地基处理情况。 2 现浇基础中钢筋和预埋件的规格、尺寸、数量、位置、底座断面尺寸、混凝土的保护层厚度及浇筑质量。 3 预制基础中钢筋和预埋件的规格、数量、安装位置,立柱的组装质量。 4 岩石及掏挖基础的成孔尺寸、孔深、埋入铁件及混凝土浇筑质量。 5 底盘、拉盘、长盘的埋设情况。 6 灌注桩基础的成孔、清孔、钢筋骨架及水下混凝土浇筑。 7 液压连接接续管、耐张线夹、引流管等的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连接前的内、外径,长度及连接后的对边距和长度。 2)管及线的清洗情况。 3)钢管在铝管中的位置。 4)钢芯与铝线端头在连接管中的位置。 8 导线、架空地线补修处理及线股损伤情况; 9 杆塔接地装置的埋设情况。 11.1.3 中间验收应按基础工程、杆塔组立、架线工程、接地工程和杆上电气设备进行。分部工程完成后可实施验收,也可分批进行。各分部工程的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基础工程应进行下列项目的验收: 1)以立方体试块为代表的现浇混凝土或预制混凝土构件的抗压强度。 2)整基基础尺寸偏差。 3)现浇基础断面尺寸。 4)同组地脚螺栓中心或插入式角钢形心对立柱中心的偏移。 5)回填土情况。 2 杆塔工程应进行下列项目的验收: 1)杆塔部件、构件的规格及组装质量。 2)混凝土电杆及钢管电杆焊接后的焊接弯曲度及焊口焊接质量。 3)混凝土电杆及钢管电杆的根开偏差、迈步及整基对中心桩的位移。 4)双立柱杆塔横担与主柱连接处的高差及主柱弯曲。 5)杆塔结构倾斜。 6)螺栓的紧固程度、穿向等。 7)拉线的方位和安装质量情况。 8)NUT线夹螺栓的可调范围。 9)保护帽浇筑质量。 10)防沉层情况。 3 架线工程应进行下列项目的验收: 1)导线及架空地线的弧垂。 2)绝缘子的规格、数量,绝缘子的清洁,悬垂绝缘子串的倾斜。 3)金具的规格、数量及连接安装质量,金具螺栓或销钉的规格、数量、穿向。 4)杆塔在架线后的挠曲。 5)引流线安装连接质量、弧垂及最小电气间隙。 6)绝缘架空地线的放电间隙。 7)接头、修补的位置及数量。 8)防振锤的安装位置、规格、数量及安装质量。 9)间隔棒的安装位置及安装质量。 10)导线对地及跨越物的安全距离。 11)线路对接近物的接近距离。 12)光缆有否受损,引下线及接续盒的安装质量。 13)光缆全程测试结果。 4 接地工程应进行下列项目的验收: 1)实测接地电阻值。 2)接地引下线与杆塔连接情况。 5 杆上电气设备应进行下列项目的验收: 1)设备及材料的型号、规格符合设计要求。 2)电器设备外观应完好无缺损,经试验合格。 3)设备接地符合设计要求。 4)相位正确无误。 5)设备标志齐全。 11.1.4 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竣工验收应在隐蔽工程验收检查和中间验收全部结束后实施。 2 竣工验收除应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1)线路走廊障碍物的处理情况。 2)杆塔固定标志。 3)临时接地线的拆除。 4)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 3 竣工验收除应验收实物质量外,尚应包括工程技术资料。 11.1.5 架空电力线路工程应经施工、监理、设计、建设及运行各方共同确认合格后再通过验收。 11.1.6 工程质量检查(检验)项目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查(检验)项目可分为关键项目、重要项目、一般项目与外观项目。 2 影响工程结构、性能、强度和安全性,且不易修复或处理的项目,应为关键项目。 3 影响寿命和可靠性,但可修补和返工处理的项目,应为重要项目。 4 一般不影响施工安装和运行安全,应为一般项目。 5 显示工艺水平,环境协调及美观,应为外观项目。 11.1.7 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评定标准应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66kV及以下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工程类别划分见附录C,单元工程、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及验收记录表见附录D。 11.1.8 单元工程的质量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合格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关键、重要、外观检查项目应100%达到合格级标准。 2)一般项目中,如有一项未能达到本规范规定,但不影响使用的,可评为合格级。 2 关键、重要、外观检查项目有一项或一般检查项目有两项及以上未达到本规范合格级等级,应为不合格。 11.1.9 分项工程的质量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中单元工程应100%达到合格级标准,应为合格。 2 分项工程中有一个及以上单元工程未达到合格级标准,应为不合格。 11.1.10 分部工程的质量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部工程中分项工程应100%达到合格级标准,应为合格。 2 分部工程中有一个及以上单元工程未达到合格级标准,应为不合格。 11.1.11 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位工程中分部工程应100%达到合格级标准,应为合格。 2 单位工程中有一个及以上单元工程未达到合格级标准,应为不合格。 11.1.12 不合格项目处理及处理合格后的质量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凡不合格的工程项目在竣工验收前自行处理合格,仍可按本标准规定参加评定。 2 返修后仍不合格的项目,经设计研究同意,建设单位认可,可降低要求或加固处理后使用,不应参加评定。 3 凡经有关方面共同鉴定,确定非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若经修改设计或更换不合格设备、材料后,仍可参加评定。 条文说明
11.1.3 本条在中间验收中增加了杆上设备验收内容。
11.1.6 本条为新增条文,规定了工程质量检查(检验)项目分类原则。 11.1.7 本条为新增条文,规定了工程质量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 11.1.8 本条为新增条文,规定了工程质量单元工程的质量评定标准。 11.1.9 本条为新增条文,规定了工程质量分项工程的质量评定标准。 11.1.10 本条为新增条文,规定了工程质量分部工程的质量评定标准。 11.1.11 本条为新增条文,规定了工程质量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标准。 11.1.12 本条为新增条文,规定了工程质量不合格项目处理后的评级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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