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1 工程竣工后应移交下列资料: 1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2 修改后的竣工图。 3 设计变更通知单及工程联系单。 4 原材料和器材出厂质量合格证明和试验记录。 5 代用材料清单。 6 工程试验报告和记录。 7 未按设计施工的各项明细表及附图。 8 施工缺陷处理明细表及附图。 9 相关协议书。 11.3.2 竣工资料的建档、整理、移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 11822的规定。 11.3.3 工程试运行验收合格后,施工、监理、设计、建设及运行各方应签署竣工验收签证书,并应及时组织竣工移交。 条文说明
11.3.1 本条规定了工程竣工后应移交的资料。
11.3.3 本条规定了竣工移交的要求,当工程试运行验收合格后,施工、监理、设计、建设及运行各方应签署竣工验收签证书并及时组织竣工移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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