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 工艺调试前,应拉线复核生产线各单元设备之间的相关尺寸,导丝器等与丝束接触部件应调整到工艺要求的位置。 10.1.2 管道系统阀门的开启或闭合应符合技术文件要求。 10.1.3 加热或冷却装置的热胀冷缩形变及对周围装置的影响应在技术要求范围内。 10.1.4 润滑部位应加入规定牌号的润滑油,且润滑油注入量应在技术要求范围内。 10.1.5 设备表面需补漆或需其他处理的工作应完成并处于可使用状态。 10.1.6 吸枪、废丝箱等辅助生产装置应准备齐全且处于可使用状态。 10.1.7 设备铭牌应完整且无污损。 10.1.8 设备及环境卫生应清扫结束,设备处于洁净状态。 10.1.9 水、电、气、汽等公用工程质量应符合技术要求,并能满足设备运转的需求量。
10.1.10 设备全部运转时,厂界环境噪声的排放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有关规定。排放不达标时,应对高噪声源设备区域或声源集中的设备区域采取必要的吸声、降噪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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