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1 机电联调及各项工程完成后应及时进行安装工程验收。 11.0.2 安装工程符合工程承包或设备购置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应验收合格;工程承包或设备购置合同无具体约定时,安装工程符合技术文件的技术要求,应验收合格;设计或使用技术文件无具体要求时,安装工程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应验收合格。 11.0.3 安装工程验收合格,建设、工程承包、设备供应商、安装、监理等单位的代表应在安装工程验收单上签字。签字方应各执一份安装工程验收单。 11.0.4 安装工程验收不合格,应以备忘录形式提出具体整改意见,明确责任人和整改完成时间。整改完成时间不明确时,除更换不合格的设备外,现场整改应在15d内完成,完成后应及时进行再次验收。 11.0.5 安装工程三次验收,三次整改仍不合格,应视为安装工程不合格。 11.0.6 安装工程验收资料应由设备使用方负责收集、整理。 11.0.7 安装工程验收应提供下列资料或按约定提供资料: 1 安装工程验收报告。 2 设备安装竣工图或按实际完成情况注明修改部分的施工图。 3 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通知书。 4 安装日志。 5 隐蔽工程质量检验及验收记录。 6 主要设备的使用操作说明书。 7 主要设备的维修保养技术文件。 8 仪表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9 管道吹扫及压力试验记录。 10 特种设备和特殊材料的施工、检验记录。 11 物料移交清单。 12 设备试运转、机电联调、仪表调校记录。 13 重大问题及其处理纪要、备忘录。
14 安装工程竣工验收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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