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1 建设单位应按合同进度要求组织人员进行工程验收。 3.4.2 工程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按经批准的工程技术文件施工完毕; 2 完成调试及自检,并出具系统自检记录; 3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并出具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 完成系统试运行,并出具系统试运行报告; 5 系统检测合格,并出具系统检测记录; 6 完成技术培训,并出具培训记录。 3.4.3 工程验收的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设单位应组织工程验收小组负责工程验收; 2 工程验收小组的人员应根据项目的性质、特点和管理要求确定,并应推荐组长和副组长;验收人员的总数应为单数,其中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不应低于验收人员总数的50%; 3 验收小组应对工程实体和资料进行检查,并作出正确、公正、客观的验收结论。 3.4.4 工程验收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竣工图纸; 2 设计变更记录和工程洽商记录; 3 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和设备开箱检验记录; 4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5 试运行记录; 6 系统检测记录; 7 培训记录和培训资料。 3.4.5 工程验收小组的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检查验收文件; 2 检查观感质量; 3 抽检和复核系统检测项目。 3.4.6 工程验收的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由施工单位填写《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作出检查结论,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表D.0.1的规定; 2 应由施工单位填写《工程验收资料审查记录》,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作出检查结论,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表D.0.2的规定; 3 应由施工单位按表填写《验收结论汇总记录》,验收小组作出检查结论,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表D.0.3的规定。 3.4.7 工程验收结论与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验收结论应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2 本规范第3.4.4条规定的工程验收文件齐全、观感质量符合要求且检测项目合格时,工程验收结论应为合格,否则应为不合格; 3 当工程验收结论为不合格时,施工单位应限期整改,直到重新验收合格;整改后仍无法满足使用要求的,不得通过工程验收。 条文说明
3.4.4 工程验收文件的内容。 第1款 竣工图纸包括系统设计说明、系统结构图、施工平面图和设备材料清单等内容。各系统如有特殊要求详见各章的相关规定。 第7款 培训一般有现场操作、系统操作和使用维护等内容,根据各系统情况编制培训资料。各系统如有特殊要求详见各章的相关规定。 3.4.5 本条所列验收内容是各系统在验收时应进行认真查验的内容,但不限于此内容。本规范中各系统有特殊要求时,可在各章中作出补充规定。 第2款 主要是对在系统检测和试运行中发现问题的子系统或项目部分进行复检。 第3款 观感质量包括设备的布局合理性、使用方便性及外观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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