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 本章适用于基体表面处理的施工质量验收。 4.1.2 基体表面处理工程的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体表面处理面积小于或等于10m²,应抽查3处;当基体表面处理面积大于10m²时,每增加10m²,应多抽查1处,不足10m²时,按10m²计,每处测点不得少于3个; 2 当在基体表面进行金属热喷涂时,应进行全部检查。 条文说明
4.1.2 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确定了设备及管道基体表面处理工程的检查数量。由于在基体表面进行金属热喷涂时,处理等级要求为Sa3级,故规定应进行全部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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