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租赁厂房、仓库是指租赁用于从事生产、储存物品的工业建筑; (二)出租人,是指租赁厂房、仓库的所有权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三)承租人,是指租赁厂房、仓库的使用权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六条 租赁露天生产场所、堆栈、货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救援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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