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1 系统应在调试合格,且试运行方案经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期间,应按本规范表A.0.7的要求做好系统试运行记录。 9.0.2 会议讨论、会议同声传译、会议表决和会场出入口签到管理系统试运行时间不宜低于30h,且每2h应按本规范表A.0.7填写系统运行状态。会议扩声、会议显示、会议摄像、会议录播系统和集中控制系统试运行时间不宜低于30d,且每天应按本规范表A.0.7填写系统运行状态。 9.0.3 系统试运行应达到设计要求。 9.0.4 系统试运行结束后,应根据试运行记录写出系统试运行报告。其内容应包括试运行起止日期;试运行内容;试运行过程是否有故障;故障产生的日期、次数、原因和排除状况;系统功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及综合评述。 9.0.5 系统试运行期间,应建立系统值勤、操作和维护管理制度。 条文说明
9.0.2 会议讨论、会议同声传泽、会议表决和会场出入口签到管理系统试运行时间不宜低于30h,是指累计运行时间不低于30小时。会议扩声、会议显示、会议摄像、会议录播系统和集中控制系统试运行时间不宜低于30天,是指如果用户的实际使用时间是每天8小时,那么试运行时间可以进行累计计算不少于30天;如果用户的实际使用时间是连续7天×24小时,则试运行时间也应是不少于30天的不间断运行。 9.0.4 系统试运行报告应经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审核。 9.0.5 系统值勤、操作和维护管理制度可由设计、施工单位配合建设单位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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