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 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工程项目应按设计文件规定内容全部完工。 2 系统试运行应达到设计要求。 3 工程检测应合格。 11.1.2 工程竣工后,应出具工程竣工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安装的主要设备、工程试运行情况、维修服务条款及竣工决算报告等。 11.1.3 工程正式竣工验收前,应向工程验收小组提交下列资料: 1 设计任务书。 2 工程合同。 3 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论证意见及设计、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共同签署的深化设计意见。 4 系统图、控制原理图、设备清单、主要材料清单、会议室及控制室设备平面布置图、管线平面图、设备安装图、安装大样图等设计图纸和设计变更通知单。 5 主要设备、材料的检测报告或认证证书。 6 系统试运行报告。 7 工程竣工报告。 8 系统操作使用、维护说明书。 9 工程竣工决算报告。 10 工程质量检测记录及报告。 11.1.4 验收组织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和使用单位及第三方验收机构等共同组成工程验收小组。 11.1.5 工程竣工验收应按先材料、设备,后系统的顺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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