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1 竣工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审查竣工验收资料。 2 审核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3 管线敷设验收。 4 隐蔽工程验收。 5 工程安装质量验收。 6 系统功能验收。 7 系统性能验收。 8 工程竣工验收结论。 11.2.2 验收小组应审核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并应按本规范表C.0.1的要求填写工程竣工资料验收审查表。 11.2.3 验收小组应对照工程合同和变更文件,核查系统配置,包括设备数量、型号、原产地及安装部位等。 11.2.4 验收小组应对照本规范附录B的工程检测记录对工程安装质量及观感质量检验结果、系统功能检验结果和系统技术性能指标检测结果进行复核。 11.2.5 验收小组应填写本规范表C.0.2。 11.2.6 工程质量检测结果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对验收未通过的工程项目,验收小组应在验收结论中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与整改措施。设计、施工单位应根据验收结论提出的整改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后,应对整改部分重新进行验收,并应验收合格后再交付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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