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使用单位应由经过培训的专人负责系统的使用操作和维护管理。 5.1.2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正式启用时,应具有下列技术文件: 1 系统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 2 系统施工产品进场质量检查记录。 3 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4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工程验收记录。 条文说明
5.1.1 为保证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正常运行,本条规定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投入使用时,应由经过培训的专人负责系统的使用操作和维护管理。
5.1.2 本条第1款系统设计文件是指系统技术构成图、系统性能指标、系统(含硬件、软件、接口、配件等)明细、设备布置平面图、系统功能说明、安装使用维护手册、用户应用软件的程序结构说明、系统录人的基础数据资料等使用操作和维护管理必需的技术文件。第4款《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工程验收记录》包括系统验收结论和作为附录的具体检查、测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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