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 远程监控系统配置应符合表5.1.1的要求。
表5.1.1 远程监控系统配置表
![]() 条文说明
5.1.1 本条列出远程监控系统中的主要设备的配置方式和数量要求。各类设备的配置数量是根据监控中心建设规模以及联网用户数量决定的。表5.1.1内数量均为下限。
“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与本规范第2.0.5条所指相同。用户信息传输装置详细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应由相关标准作出具体规定。 “报警受理系统”与本规范第2.0.6条所指相同。每个监控中心使用一套报警受理系统,报警受理系统至少配置3个坐席。 “信息查询系统”与本规范第2.0.7条所指相同。 “用户服务系统”与本规范第2.0.8条所指相同。 “火警信息终端”是设置在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的信息显示终端,显示经由监控中心确认的真实火警信息。 “信息查询接口”由监控中心为公安消防部门提供,公安消防部门可通过此接口登陆监控中心的信息查询系统,检索、查询联网用户相关信息。 “信息服务接口”由监控中心为各联网用户提供,联网用户通过身份认证和授权后,登陆监控中心的用户服务系统,进行信息查询、录入、维护等。 “网络设备”即保证监控中心网络正常运行所需要的设备,其性能要求应符合相关标准。 “电源设备”即保证监控中心正常供电的设备,其性能要求应符合相关标准。 “数据库服务器”即系统正常运行过程中数据的存储设备,其性能要求应符合相关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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