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1 结构或构件的承载力极限状态,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式中:γo——杆塔结构重要性系数,重要线路不应小于1.1,临时线路取0.9,其他线路取1.0; γG——永久荷载分项系数,对结构受力有利时不大于1.0,不利时取1.2; γQi——第i项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取1.4; SGK——永久荷载标准值的效应; SQiK——第i项可变荷载标准值的效应; ψ——可变荷载组合系数,正常运行情况取1.0,断线情况、安装情况和不均匀覆冰情况取0.9,验算情况取0.75; R——结构构件的抗力设计值。 11.2.2 结构或构件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式中:C——结构或构件的裂缝宽度或变形的规定限值(mm)。 11.2.3 结构或构件承载力的抗震验算,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式中:γG——永久荷载分项系数,对结构受力有利时取1.0,不利时取1.2,验算结构抗倾覆或抗滑移时取0.9。 γEh——水平地震作用分项系数,应按表11.2.3-1的规定确定; γEV——竖向地震作用分项系数,应按表11.2.3-1的规定确定; γEQ——导、地线张力可变荷载的分项综合系数,取γEQ=0.5; SGE——永久荷载代表值的效应; SEhk——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 SEVK——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 SEQK——导、地线张力可变荷载的代表值效应; SWK——风荷载标准值的效应; ψWE——抗震基本组合中的风荷载组合系数,可取0.3; γRE——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应按表11.2.3-2的规定确定。 表11.2.3-1 水平、竖向地震作用分项系数
表11.2.3-2 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条文说明
式中:γo——杆塔结构重要性系数,重要线路不应小于1.1,临时线路取0.9,其他线路取1.0; γG——永久荷载分项系数,对结构受力有利时不大于1.0,不利时取1.2; γQi——第i项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取1.4; SGK——永久荷载标准值的效应; SQiK——第i项可变荷载标准值的效应; ψ——可变荷载组合系数,正常运行情况取1.0,断线情况、安装情况和不均匀覆冰情况取0.9,验算情况取0.75; R——结构构件的抗力设计值。 11.2.2 结构或构件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式中:C——结构或构件的裂缝宽度或变形的规定限值(mm)。 11.2.3 结构或构件承载力的抗震验算,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式中:γG——永久荷载分项系数,对结构受力有利时取1.0,不利时取1.2,验算结构抗倾覆或抗滑移时取0.9。 γEh——水平地震作用分项系数,应按表11.2.3-1的规定确定; γEV——竖向地震作用分项系数,应按表11.2.3-1的规定确定; γEQ——导、地线张力可变荷载的分项综合系数,取γEQ=0.5; SGE——永久荷载代表值的效应; SEhk——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 SEVK——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 SEQK——导、地线张力可变荷载的代表值效应; SWK——风荷载标准值的效应; ψWE——抗震基本组合中的风荷载组合系数,可取0.3; γRE——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应按表11.2.3-2的规定确定。 表11.2.3-1 水平、竖向地震作用分项系数
表11.2.3-2 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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