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0.1 输电线路设计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14.0.2 输电线路的设计中应对电磁干扰、噪声等污染因子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减少其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14.0.3 输电线路无线电干扰限值、可听噪声限值和房屋附近未畸变电场值应符合本规范第5.0.4条、第5.0.5条及第13.0.5条的规定。 14.0.4 对沿线相关的弱电线路和无线电设施应进行通信保护设计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14.0.5 山区线路应采用全方位长短腿与不等高基础配合使用。
14.0.6 输电线路经过经济作物或林区时,宜采取跨越设计。 条文说明
1 《作业场所工频电场卫生标准》GB 16203中对工频电场测量方法的规定; 2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中对环境噪声测量方法的规定; 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 2.1~2.3; 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T 2.4; 5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非污染生态影响》HJ/T 19。 14.0.5 本条强调对自然环境和水土保持采取的防治措施,输电线路设计中应采取以下治理措施: 1 山区线路应采用全方位长短腿加不等高基础相组合,以适应不同的地形,减少塔位处植被的影响,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减小对环境的影响。 2 输电线路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中采用的手段与方法所涉及的相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1)国务院《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国发[2000]第38号); 2)《关于印发<全国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纲要>的通知》(水保[2004]332号); 3)《防洪标准》GB 50201; 4)《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 16453.1~16453.6; 5)《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 204。 14.0.6 为配合环境保护,线路经过经济作物或林区时,宜采用跨越设计,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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