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5.1 综合监控系统软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采用分层分布式软件架构; 2 应采用模块化结构; 3 应为一个开放系统,应采用标准的编程语言和编译器,并应支持多种硬件构成,应具有对不同制造商产品的集成能力(包括接口协议、数据、工作模式等); 4 应提供优良的实时处理能力,并应通过采用关键数据主动上传、订阅/发布、事件驱动等机制,提供合理的数据流结构框架和优良的远动能力; 5 可充分利用和发挥硬件系统的能力,支持多任务多用户并发访问,支持内存数据库和动态缓存技术,支持数据的存储、转发; 6 应提供有效的冗余设计:单个模块/部件故障甚至部分交叉故障不应引起数据的丢失和系统的瘫痪; 7 应具有标准化、实用化、可复用和易扩展的特征,并应支持综合监控系统多专业集成和互联,以及支持综合监控项目分专业、分包和分期实施; 8 应满足集成子系统特殊进程的要求; 9 应具备方便的用户组态、监控设备类增减及人机界面修改等功能。 20.5.2 综合监控系统软件应便于增减接口及车站数量,并应具备接入上层信息管理系统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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