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7.1 综合监控系统电线和电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的电线和电缆应符合本规范第15.4.1条的规定; 2 管线敷设应采取抗电磁干扰措施。信号线与电源线不应共用一条电缆,也不应敷设在同一根金属管内。采用屏蔽线缆时,应保持屏蔽层的连续性,屏蔽层宜一点接地; 3 电缆贯穿隔墙、楼板的孔洞处均应实施阻火封堵。 20.7.2 综合监控系统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电负荷等级应为一级负荷; 2 综合监控系统宜选用不间断电源(UPS)设备和免维护蓄电池设备。控制中心、车站综合监控设备的UPS电池后备时间应相同,其供电时间不宜小于1h。 20.7.3 综合监控系统设备的接地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监控系统设备室内应设综合接地箱;综合监控系统应接入综合接地系统弱电母排,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Ω; 2 计算机设备宜根据相应产品或系统的要求一点接地或浮空,现场机柜应接地。 20.7.4 综合监控系统设备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监控设备用房面积应留有适当余量; 2 综合监控设备用房环境应满足设备运用的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20.7.1 考虑电缆运用安全,以及防止火灾情况下引燃电缆产生有害气体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以及为保障系统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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