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0.1 输电线路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规定。 14.0.2 输电线路设计中应对电磁干扰、噪声等污染因子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 14.0.3 输电线路可听噪声控制值和无线电干扰控制值应符合本规范第5.0.2条和第5.0.3条的规定。 14.0.4 对沿线相关的弱电线路和无线电设施应进行通信保护设计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14.0.5 山区线路应采用全方位长短腿加不等高基础配合使用。
14.0.6 线路经过经济作物或林区时,宜采取跨越设计。 条文说明
14.0.1 本章条文要求输电线路设计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14.0.2~14.0.4 本条强调对电磁干扰采取的防治措施,并对输电线路环境影响进行评价。输电线路环境影响评价采用的手段与方法所涉及的标准和规范主要有: 《作业场所工频电场卫生标准》GB16203-1996对工频电场测量方法的规定;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对环境噪声测量方法的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2.1~2.3-199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T2.4-1995;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非污染生态影响》HJ/T19-1996。 14.0.5 本条强调对自然环境和水土保持采取的防治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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