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1 防火窗的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7章规定的全部要求内容,防火窗的通用检验项目见表6,活动式防火窗的附加检验项目见表7。 9.2.2 一种型号防火窗进行型式检验时,其抽样基数不应小于6樘,且应是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抽取样品的数量和检验程序见图5。 ![]() 图5 防火窗试验程序和样品数量 9.2.3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 b)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材料、生产工艺、关键工序的加工方法等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的性能时; c)正常生产,每三年不少于一次; d)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f)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 g)质量监督机构依法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9.2.4 防火窗型式检验的判定准则为: a)固定式防火窗按表6所列项目的型式检验结果,不含A类不合格项,B类和C类不合格项之和不大于二项,且B类不合格项不大于一项,判型式检验合格;否则判型式检验不合格。 b)活动式防火窗按表6和表7所列项目的检验结果,不含A类不合格项,B类和C类不合格项之和不大于四项,且B类不合格项不大于一项,判型式检验合格;否则判型式检验不合格。
表6 防火窗通用检验项目
![]() 表7 活动式防火窗附加检验项目 ![]()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