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5.1 型式检验 B.5.1.1 在下述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 ——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材料、生产工艺等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的性能时; ——停产一年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 ——产品强制准入制度有要求时; ——质量监督机构依法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B.5.1.2 型式检验为表B.3规定的全部项目。 B.5.1.3 型式检验抽样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同一批产品中,任意抽取2台,抽样基数应不少于10台。型式检验判定规则按GB 12978执行。 B.5.2 出厂检验 B.5.2.1 控制器必须经出厂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B.5.2.2 出厂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B.3.1、B.3.2、B.3.3、B.3.4、B.3.5、B.3.7要求的项目,且应逐台进行检验;出厂检验项目中任一项不合格时,允许进行返工,直至满足要求。对于B.3规定的其他项目,应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方法和合格判定规则由生产厂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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