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 设备订货时应明确由制造厂家提供随设备交付的技术文件,交付的技术文件应与所供设备的技术性能相符合,至少应包括下列文件: 1 设备供货清单及设备装箱单; 2 设备的安装、运行、维护说明书和技术文件; 3 设备出厂质量证明文件、检验试验记录及重大缺陷处理记录; 4 设备装配图和部件结构图; 5 主要零部件材料的材质性能证件; 6 全部随箱图纸资料。 3.2.2 设备装卸和搬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起吊时应按包装箱上指定的吊装标识部位绑扎吊索,吊索转折处应加衬垫物,并应符合制造厂的要求; 2 应核查设备或箱件的重心位置,对设备上的活动部分应予固定,并防止设备内部积存的液体移动造成重心偏移; 3 对刚度较差的设备,应采取措施,防止变形; 4 设备搬运途中经过的路面应进行荷载的核实,防止发生倾覆及塌陷; 5 奥氏体不锈钢和镍基合金材料不应直接同铁素体、铅、锌、汞和其他低熔点元素、合金或卤化物等材料相接触。 3.2.3 设备安装前应按存放地区的气候条件、周围环境和存放时间,按设备存放的要求做好保管工作,应防止设备变形、变质、腐蚀、损伤。 3.2.4 设备和器材应分区分类存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存放区域应有明显的区界和消防通道,应具备可靠的消防设施和充足的照明; 2 大件设备的存放位置应根据施工顺序和运输条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规定合理布置,应避免二次搬运; 3 设备应支垫稳固、可靠,存放场地排水应畅通; 4 地面、货架和楼层等存放地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 5 应根据设备的特点和要求分别做好防冻、防潮、防震、防撞击、防尘、防倾倒等措施; 6 对海滨盐雾地区和有腐蚀性的环境,应采取防止设备锈蚀的措施; 7 精密部件存放应符合制造厂要求;特殊材质的管材、管件和部件,应分类存放; 8 对充氮保护的设备,应定期检查氮气压力及设备密封情况,当压力低于3.5kPa时,应及时补充氮气。 3.2.5 设备管理人员应熟悉设备保管规程和燃气轮机组设备的特殊保管要求,定期检查设备保管情况,保持设备完好。 3.2.6 设备到达现场后,应由制造厂、监理、建设、施工等相关单位,根据装箱清单、合同等文件共同开箱检查,应形成检查验收记录并签字确认。检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包装箱应完好无损; 2 箱号、箱数应与发货清单相符; 3 设备、安装用零部件、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的名称、型号、数量和规格应符合合同附件或装箱清单; 4 随机文件、图样应符合合同要求; 5 部件表面不应有损伤、锈蚀等现象; 6 开箱时检查运输过程中的振动监测装置应正常。 3.2.7 设备安装前,应按本规范的规定对设备进行检查。当发现质量有不符合项时,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共同检查、确认、处理。 3.2.8 设备中的零部件和紧固件,安装前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DL/T 438和《火力发电厂高温紧固件技术导则》DL/T 439中的规定范围和比例进行光谱、硬度、无损探伤、金相抽查等检验工作,应确认与制造厂图纸相符。 3.2.9 施工使用的材料均应有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当对材料质量有疑义时,应进行必要的检验鉴定。 3.2.10 随设备供货的备品、备件应清点检查,妥善保管。施工中如需使用,应办理申领手续。随箱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应登记、保管、分发。 3.2.11 对外委托加工和现场自行加工配制的成品或半成品及自行采购的材料,使用前,应按本规范要求进行检查、验收,证明合格后方准使用。 3.2.12 施工人员对安装就位的设备应认真保管,安装期间不得损伤;对经过试运行的主要设备,当长时间停置时,应根据制造厂对设备的有关要求维护保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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