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本标准的第4章(4.2除外)、第5章(5.5.12除外)和第7章内容为强制性,其余内容为推荐性。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 General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components of carbon dioxide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s GB 16669-2010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 本标准代替GB 16669-1996《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GB 16669-199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使用说明书编写要求”(见第8章); ——增加了“附录”(见附录);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的内容(1996年版的第2章,本版的第2章);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一章的内容(1996年版的第3章,本版的第3章); ——增加了系统的型号编制方法(本版的4.2); ——修改了要求一章的内容(1996年版第4章,本版的第5章); ——修改了试验方法一章的内容(1996年版第5章,本版的第6章); ——修改了检验规则一章的内容(1996年版第6章,本版的第7章)。 本标准附录A至附录U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二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2)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美国安素公司(北京)、深圳因特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美力马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广东平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西安核设备有限公司卫士消防设备分公司、上海金盾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四川威龙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连喜、陈泽民、宋波、董海斌、李毅、杨震铭、高云升、李习民、盛彦锋、啜风英、许春元、张国壁、廖平、赵邦戟、冯松、杜增虎、张兆宪、汪映标。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6669-19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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