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抽样 抽样应有代表性、保证样品与总体的一致性。对于桶装产品,取样之前应摇匀桶内产品;对于罐装产品,可从罐的上、中、下三个部位各取三分之一样品,混匀后做为样品。样品数量不应少于25kg。 7.2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都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至少应包含如下五项:凝固点、pH值、润湿性、发泡倍数、25%析液时间。 7.3 型式检验 本标准第5章中所列的相应灭火剂的全部技术指标为型式检验项目。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鉴定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 b)正式生产中如原材料、工艺、配方有较大的改变时; c)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正常生产两年或间歇生产累计产量达800 t时; e)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4 检验结果判定 7.4.1 出厂检验结果判定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则该批产品合格。 7.4.2 型式检验结果判定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判该批产品合格,否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a)各项指标均符合本标准第5章相应灭火剂的要求; b)只有一项B类不合格,其他项目均符合本标准第5章相应灭火剂的要求; c)C类不合格项目不超过两项,其他项目均符合本标准第5章相应灭火剂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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