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 标志 A类泡沫灭火剂包装容器上应清晰、牢固的注明: a)名称、类型; b)灭A类火使用条件(混合比与发泡倍数的特征值HA、FA); c)隔热防护使用条件(混合比特征值HG); d)MJABP型A类泡沫灭火剂还应注明“适用于灭非水溶性液体火”、灭火性能级别及使用条件(混合比与发泡倍数的特征值HB、FB); e)0.3%、0.6%和1.0%混合比条件下的润湿时间; f)如适用于海水,注明“适用于海水”,否则注明“不适用于海水”; g)如不受冻结、融化影响,应注明“不受冻结、融化影响”,否则注明“禁止冻结”; h)可引起的有害生理作用的可能性,以及避免方法和其发生后的援救措施; i)储存温度、最低使用温度和有效期; j)A类泡沫灭火剂的净重; k)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 l)依据标准编号; m)生产厂名称和地址。 8.2 包装 泡沫液应密封盛在塑料桶或内壁经防腐处理的铁桶中。 8.3 运输和储存 运输应避免磕碰,防止包装受损。 A类泡沫灭火剂应储存在通风、阴凉处,储存温度应低于45℃,高于其最低使用温度。按本标准规定的储存条件或生产厂提出的储存条件要求储存。泡沫液的储存期为3年,储存期内,产品的性能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超过储存期的产品,每年应进行性能试验,以确定产品是否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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