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1 工程勘察分析评价应在勘探、测试及岩土指标统计分析等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工程特点和要求进行。评价应针对拟建场地和地基基础进行,应评价场地稳定性和工程建设适宜性,以及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提供设计所需的岩土参数。 6.1.2 工程勘察分析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场地稳定性、适宜性评价; 2 场地地震效应评价; 3 地基基础评价。 6.1.3 场地地震效应评价应在搜集场地地震历史资料和地质资料的基础上结合工程情况进行。地震效应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明确评价依据,勘察工作应满足评价要求; 2 应划分场地类别,及划分对建筑抗震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的地段; 3 存在饱和砂土或饱和粉土的场地,当场地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7度以上时应进行液化判别;对可液化场地应评价液化等级和危害程度,提出抗液化措施的建议。 6.1.4 场地地基岩土参数应根据岩土测试指标统计成果结合地区性工程经验确定。对于主要地基持力层,当测试数据统计成果代表性差时应提供建议值。 6.1.5 地基基础评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设计条件、拟建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地下水情况、拟采用施工方法和周边环境因素,结合工程经验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分析评价地基均匀性; 2 应对拟采用地基基础方案进行评价; 3 应提出安全可靠、技术可行的地基基础方案建议,并提供设计所需岩土参数; 4 应分析施工可能遇到的地质问题及工程与周围环境的相互影响,并应提出防治措施和监测的建议。 6.1.6 天然地基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采用天然地基的可行性; 2 提出天然地基持力层的建议; 3 提供地基承载力,挡土墙应提供基底摩擦系数; 4 存在软弱下卧层时,应提供验算软弱下卧层计算参数; 5 需进行地基变形计算时,应提供变形计算参数。 6.1.7 桩基础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提供桩基设计及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 2 提出可选的桩基类型和施工方法、建议桩端持力层; 3 对存在欠固结土及有大面积堆载、回填土、自重湿陷性黄土的项目,分析桩侧产生负摩阻力的可能性及其影响; 4 评价成桩可能遇到的风险以及桩基施工对环境影响,提出设计、施工应注意的问题; 5 提出桩基础检测建议。 6.1.8 地基处理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地基处理的必要性、处理方法的适宜性; 2 提出地基处理方法、范围建议,提供地基处理设计和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 3 提出地基处理设计施工可能遇到的风险及对环境的影响; 4 提出应注意的问题和检测的建议。 6.1.9 地下工程和基坑工程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说明地下工程、基坑工程地基岩土和地下水以及周围环境概况; 2 提供岩土的重度和抗剪强度指标,并说明抗剪强度的试验方法,提供锚固体与地层摩阻力等岩土参数; 3 提出基坑和地下工程开挖与支护方法的建议; 4 采用暗挖、盾构等工法的隧道工程应划分围岩分级,评价地基及围岩的稳定性; 5 当基坑开挖需进行地下水控制时,应提出地下水控制所需水文地质参数及防治措施建议; 6 评价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7 提出施工阶段的环境保护和监测建议。 条文说明
6.1.1 本条是对工程勘察分析评价的总体工作要求。 6.1.2 本条是对工程勘察分析评价内容的要求。 6.1.3 本条是对场地地震效应评价的基本要求。对场地类别、液化等级变化较大的场地可以分区。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对场地抗震勘察也有要求。 6.1.4 本条规定了场地地基岩土参数统计的基本要求。 6.1.5 本条规定了地基基础评价工作和内容的基本要求。 6.1.6 本条规定了天然地基评价内容的基本要求。 6.1.7 本条规定了桩基础评价内容的基本要求。 6.1.8 本条规定了地基处理评价内容的基本要求。 6.1.9 本条规定了地下工程和基坑工程评价内容的基本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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