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8.1 目的 检验报警器在试验火条件下的响应性能及确定报警器对四种规定试验火的灵敏度。 5.28.2 方法 5.28.2.1 试验的进行 将4只报警器其正常工作位置安装在燃烧试验室(见5.28.4)的顶棚表面上,按5.1.4条接通电源,使之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对于5.28.2.2 规定的每种试验火,在试验前,应使报警器在正常监视状态下至少保持15 min。并且试验室应通风换气,直至热电偶、光学密度计和离子烟浓度计分别指示出下列温度(T)、烟浓度的初始值为止: T=23℃±5℃; m<0.05dB/m; y<0.05。 然后,按5.28.2.2规定的每种试验火的具体要求点火。点火后,试验人员应立即离开试验室,并要注意防止空气流动影响试验火。所有的门、窗或其他开口均应关闭。 试验期间应随时测量△T、m、y和燃料消耗量△G等火灾参数,并将报警器动作(确认灯亮)时的△T、m、y值记入表2中。 根据试验结果,将报警器灵敏度级别分为Ⅰ、Ⅱ、Ⅲ三级; Ⅰ级:mⅠ<0.5dB/m,yⅠ<1.5,△TⅠ<15℃; Ⅱ级:mⅡ<1.0dB/m,yⅡ<3.0,△Ⅱ<30℃; Ⅲ级:mⅢ<2.0dB/m,yⅢ<5.0,△TⅢ<60℃; 将Ⅰ、Ⅱ、Ⅲ三级灵敏度的数值用m、y和△T为坐标轴的三维坐标系表示,则由9个不同的限定值可确定3个长方体。
表2 报警器动作时的火灾参数记录表
![]() 如果4只报警器的火灾报警点位于最大长方体外,则该报警器不予分级,并应在表2的备注栏中记载。 5.28.2.2 试验火的组成 试验火的组成应符合GB 4715-1993中第4.22.2条的规定。 5.28.3 要求 4只报警器均应探测出4种试验火,其灵敏度级别应在Ⅰ、Ⅱ、Ⅲ级之中。
表3 报警器灵敏度级别
![]() 燃烧试验室和测量仪器应符合GB 4715-1993中第4.22.4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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