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 检验分类 检验应分出厂检验和型式试验。 8.2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应逐台检验,检验项目应符合表10的规定。 ![]() 8.3.1 试验项目应依据表10进行测试。 8.3.2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试验: a)新产品试制的定型鉴定; b)批量生产后,有重大设计改进、工艺改进,有可能改变原设计性能时; c)产品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时; d)产品正常生产5年时; e)出厂试验方法正确,而试验结果与上次试验有较大差异时。 8.4 组批和判定规则 8.4.1 型式试验样机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同批、同种规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抽取数量应至少2台。 8.4.2 用于非生活饮用水管道时,6.4、6.5为质量否决项,即有任何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为不合格;用于生活饮用水管道时,6.4、6.5、6.7为质量否决项,即有任何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为不合格。 8.4.3 除质量否决项外,其余各项不合格,允许一次返修或加倍抽样,经返修或加倍抽样检验后仍然不合格,应判定该批为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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