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1 型式检验 7.1.1.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 b) 投产后产品结构、材料、工艺、关键工序加工方法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 c)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整改后; d) 产品停产1年以上恢复生产; e) 质量监督机构依法提出要求。 7.1.1.2 型式检验项目应至少包括表1的规定项目。 7.1.2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检验项目分为全检项目和抽检项目(见表1)。
表1 型式检验项目、出厂检验项目及不合格类别
7.1.3 例行检验![]() 表 1 (续) ![]() 表 1 (续) ![]() 7.1.3.1 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 7.1.3.2 装置的例行检验应至少包括:装置构成(5.1.2)、区域控制阀强度(5.3.3)、区域控制阀密封(5.3.4)、绝缘电阻(5.1.5)、耐电压性能(5.1.6)、氮气增压贮存组件密封(5.4.3)、压力表指针偏转平稳性(5.4.8.1.3)、控制器控制功能(5.5.1)、输送管路强度(5.7.3)、输送管路密封(5.7.4)。 7.1.4 确认检验 7.1.4.1 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 7.1.4.2 确认检验项目为除例行检验项目外的其他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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