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1 对已达到设计最终堆积标高并不再继续加高扩容,或由于各种原因未达到设计最终堆积标高而提前停止使用的尾矿库,应进行闭库设计。 7.0.2 闭库设计应在充分掌握停用尾矿库存在的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要求的各种隐患和风险基础上进行。 7.0.3 闭库设计应对各种隐患作出可行的整治措施设计。设计重点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坝体(包括初期坝、堆积坝和副坝)整治; 2 尾矿库排洪系统整治; 3 周边环境整治; 4 完善监测设施; 5 闭库后管理的要求。 7.0.4 尾矿坝整治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对坝体稳定性不足的,应采取加固坝体、降低浸润线等措施,使坝体稳定性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2 整治坝体的塌陷、裂缝、冲沟; 3 完善坝面排水沟和土石覆盖或植被绿化、坝肩截水沟、监 测设施等。 7.0.5 排洪系统整治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尾矿库闭库后的防洪能力应符合本规范防洪标准的要求。当防洪能力不足时,应采取增大调洪库容或增建排洪系统等措施;必要时,可增设永久溢洪道; 2 当原排洪设施结构强度不能满足要求或受损严重时,应进行加固处理;必要时,可新建永久性排洪设施,同时应将原排洪设施进行封堵。 条文说明
7.0.1 长期停用的尾矿库在安全与环保方面仍会存在一定的隐患和风险,为消除这些隐患和风险,维持尾矿库长期安全稳定,应进行闭库设计和整治。 7.0.2 闭库设计应对停用尾矿库存在的隐患和风险进行调查、分析,作为闭库设计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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