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 处理厂应配置接收及储存系统、预处理及输送系统、厌氧消化或好氧堆肥或饲料化系统、沼气利用系统或制肥系统、固渣与污泥处理系统、污水处理系统、臭气收集处理系统等,确保正常运行。 5.1.2 处理厂应对臭气进行收集,经处理达标后排放。 条文说明
5.1.1 规定了厨余垃圾处理厂的主体工程内容。本条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避免多列主体工程或漏项。 5.1.2 规定了厨余垃圾处理厂臭气收集和处理的性能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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