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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行政办公用房

2024-12-6 16:05| 发布者: LooTan| 查看: 15| 评论: 0

摘要: 6.1.1 行政办公用房宜设置行政办公室、教师办公室、会议(接待)室、广播与社团室、医务室、总务储藏间、修理间、门卫值班室、志愿者办公室等。 6.1.2 未采用普通教室单元形式的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办公室应临近普通教室。 6.1.3 医务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位于教学楼入口附近,并应方便救护车就近停靠,房间宜为南向,疏散门净宽不应小于1.20m; 2 宜附设卫生间或临近公共卫
6.1.1 行政办公用房宜设置行政办公室、教师办公室、会议(接待)室、广播与社团室、医务室、总务储藏间、修理间、门卫值班室、志愿者办公室等。
6.1.2 未采用普通教室单元形式的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办公室应临近普通教室。
6.1.3 医务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位于教学楼入口附近,并应方便救护车就近停靠,房间宜为南向,疏散门净宽不应小于1.20m;
    2 宜附设卫生间或临近公共卫生间设置。
条文说明
6.1.1 各类特殊教育学校的行政办公用房设置应结合学校类型、规模、管理方式等设定其用房组成,各种行政办公用房在设计中应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便于集中使用与管理,并应考虑办公自动化的需要。
6.1.2 教师办公室应靠近教室设置或设置于普通教室内,集中的教师办公室内宜设洗手盆、挂衣钩、电源插座、网络接口、有线电视等。
6.1.3 医务室是为满足特殊教育学校师生日常卫生保健要求而设置的,一旦发生身体伤害或危急病症,在未送医院之前,先在校进行相应治疗,有条件的可设置简易的隔离室(或病房)。房间的大小应满足设置日常诊疗设备及检查身体等医疗活动的要求,在检查床的周围应设活动帷幔,保健室疏散门的宽度不应小于1.20m,以保证担架和轮椅的自由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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