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95—2015 代替GA95—2007,GA402—2002 灭火器维修 Service for fire extinguishers 2015-10-12发布 2016-0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本标准的第4~7章、第9章为强制性的,其余内容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 95—2007《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和GA 402—2002《1211灭火器报废规定》。本标准以GA 95—2007为主,整合了GA 402—2002的部分内容,与GA 95—2007相比较,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 ——修改了标准的范围(见第1章,2007年版的第1章); ——增加、删减和修改了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2007年版的第3章); ——增加了对灭火器用户的要求(见4.1); ——修改了对维修机构的授权要求以及责任(见4.2,2007年版的4.1、4.2和4.3); ——增加了维修机构应获得相应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要求(见4.3); ——增加了灭火器生产企业应向授权的维修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管理支持及对其维修活动进行监督的要求(见4.5); ——增加了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的再充装应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的规定(见4.6); ——删除了对维修能力检验的实施机构的要求(见2007年版4.4); ——修改了对维修场所的要求(见5.1.1、5.1.2和5.1.3,2007年版的5.1.1、5.1.3和5.1.4); ——合并和修改了对维修设备和检验设备的要求(见5.2,2007年版的5.2和5.3); ——修改了对维修人员的要求(见5.3,2007年版的5.4); ——修改了维修质量管理的要求(见5.4,2007年版的5.5); ——删除了维修条件检查判定规则(见2007年版的5.6); ——修改了维修前的检查记录的要求(见6.1.1,2007年版的6.1.1); ——修改了维修程序(见6.1.2,2007年版的6.1.2); ——增加了维修前检查的要求(见6.2); ——增加了拆卸灭火器后的检查要求(见6.3.2和6.3.3); ——增加和修改了对灭火剂回收处理的要求(见6.4,2007年版6.2.2); ——修改了水压试验要求(见6.5,2007年版6.3); ——修改了可更换零部件的要求(见6.6,2007年版的5.5.8和6.5); ——修改了再充装的要求(见6.7,2007年版的6.6); ——修改了维修记录和维修标识的要求(见6,8,2007年版的6.7); ——修改了灭火器的报废和处置要求,并增加了向社会提供报废回收服务的要求(见7.2、7.3、7.4、7.5 和7.6,2007年版的7.2和7.3); ——修改了试验方法(见第8章,2007年版第8章); ——修改了检验规则(见第9章,2007年版的第9章)。 本标准修订时参考了ISO/TS 11602.2:2010(E)《消防 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 第2部分:检查和维修》。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消防器具配件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5)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跃伟、王鹏翔、余威、赵婷、冯伟、严洪、宋醒醒、李申、曹顺学、金义重、朱青、李寅、陆聆泉、唐晓亮、汪礼苗、杨洋。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 95—1995、GA 95—2007; ——GA 402—2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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