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 变电所的所址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等因素综合分析和比较后确定: 条文说明
2.0.1 本条主要从节能、施工和安全运行方面规定了变电所所址选择的条件。第1~4款是一般设计原则。第5款、第6款如不能避开时,应采取相应措施。第7款和第10款中的正上方和正下方系指相邻层。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规定了与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相邻的电力装置的设计要求,第8款是依此修订的。第10款为本次修订增加的内容,尽管20kV变电所产生的电磁干扰不大,对大多数电子设备的影响不大,但是变电所的选址要考虑对对电磁干扰要求较高的电子设备的影响,当变电所周围有对电磁干扰要求较高的电子设备时,应采取相应措施。
2.0.2 本条规定是为了防止车间内变电所的油浸变压器发生火灾事故时,火舌从变压器室的排风窗向外窜出而危及燃烧体的屋顶承重构件或周围环境有火灾危险的场所,致使事故扩大。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建筑构件燃烧性能较差,耐火极限时间较短,容易引起厂房火灾事故。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建筑物承重墙和支承多层的柱和梁,耐火极限时间为0.5h,非承重墙和楼板的耐火极限时间为0.25h,其他支承单层的柱等则为燃烧体。本条涉及防火安全措施,故为强制性条文。 耐火等级和厂房的生产类别的划分,详见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2.0.3 本条为原规范第2.0.3条、第2.0.4条条文内容的综合和修改,主要增加了高层建筑物变电所的所址选择要求,并且强调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物的裙房中,油浸变压器的变电所应设置在首层。 油浸变压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本条规定是为了防止发生爆炸或火灾事故时危及大量人员,且便于疏散。此外,将油浸变压器的变电所设置在首层是为了防止变电所积水,设置在靠外墙的部位是为了防止事故蔓延和运输设备方便。 2.0.4 本条为本次修订增加的条文。多层或高层建筑物内的地下室配变电所可以布置非充油电气设备,但建筑物的最底层容易被积水浸润从而损坏电气设备,因此不宜布置配变电所,同时设置在地下层的配变电所需要考虑搬运通道、良好的环境和防水及通风措施等问题。 2.0.5 本条为本次修订增加的条文。主要考虑高层、超高层建筑内变电所选址的特殊要求。 2.0.6 本条为原规范的内容,未加修改。条款要求主要从安全的角度出发。 第1款是因为一般变压器和电气设备不适用于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如无法避开时,则应采用防腐型变压器和电气设备。 第2款是为了防止变压器发生火灾事故时,燃及挑檐为燃烧体或难燃体和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建筑物而扩大事故面。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建筑物承重墙和支承多层的柱和梁,耐火极限时间为0.5h,非承重墙和楼板的耐火极限时间为0.25h,其他支承单层的柱等则为燃烧体。 第3款中,附近有棉、粮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是指该露天堆场距离变压器在50m以内者。若变压器的油量在1000kg以下,这个距离可以适当减小。 第4款是因为变压器上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灰尘或导电尘埃,这些容易引起变压器瓷套管的电闪络,从而造成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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