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1 对系统的各项功能及性能应进行检测,其功能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性能指标还应符合本规范第3.3.11条~第3.3.13条和第3.4.6条的规定。功能性能检测表应符合表5.3.1的格式要求。 表5.3.1 功能性能检测表
5.3.2 系统工程明确约定的其他功能性能要求,应列入验收内容。 条文说明
5.3.1 验收时功能性能检测表可参照表5.3.1自行设定。
5.3.2 系统工程明确约定是指甲方、乙方所签订的合同、协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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