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 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公共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至少1个无障碍淋浴间或盆浴间和1个无障碍洗手盆; 2 无障碍淋浴间的短边宽度不应小于1.50m,淋浴间前应设一块不小于1500mm×800mm的净空间,和淋浴间入口平行的一边的长度不应小于1.50m; 3 淋浴间入口应采用活动门帘。 3.3.2 无障碍更衣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乘轮椅者使用的储物柜前应设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 2 乘轮椅者使用的座椅的高度应为400mm~450mm。 条文说明
3.3.1 本条为功能性和安全性要求。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参考国外标准中的相关要求,本条在现行标准条文基础上进行了调整。
第1款 公共浴室的浴间有淋浴和盆浴两种,均应保证各自有一个无障碍浴间。无障碍淋浴间应符合本规范第3.1.11条的规定,无障碍盆浴间应符合本规范第3.1.12条的规定,无障碍洗手盆应符合本规范第3.1.10条的规定。 第2款 本款为对于公共浴室中单独的无障碍淋浴间的要求,不包括淋浴纳入无障碍卫生间(厕所)的情况。淋浴纳入无障碍卫生间(厕所)的情况参照本规范第3.4.4条的规定。 第3款 浴间的入口采用活动门帘既可以节省浴间面积,而且在紧急情况时便于进行救助。 3.3.2 本条为功能性要求。在我国现行标准中没有明确此要求,本条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及参照国外标准增加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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