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1 工程验收时,应具备下列资料: 1 竣工图或按实际完成情况注明修改部分的施工图; 2 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 3 主要材料、加工件和成品的出厂合格证,检验记录或试验资料; 4 重要焊接工作的焊接质量评定书,检验记录,焊工考试合格证复印件; 5 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及验收记录; 6 地脚螺栓、无垫铁安装和垫铁灌浆所用混凝土的配合比和强度试验记录; 7 试运转各项检查记录; 8 质量问题及其处理的有关文件和记录; 9 其他有关资料。
8.0.2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试运转合格、且具备本规范第8.0.1条有关资料后,应及时办理工程交工验收手续。 条文说明
8.0.1 原规范第8.0.2条第三款“主要材料和用于重要部位材料的出厂合格证和检验记录或试验资料”,改为“主要材料、加工件和成品的出厂合格证,检验记录或试验资料”。取消了用于重要部位材料的提法;因为所有的材料均必须有出厂合格证,以防止伪劣材料应用在工程上,而且重要部位的界定很难严格分清楚,所以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安装的加工件和成品,如法兰、阀门和标准件等同样应有出厂合格证等有关资料,否则不得应用在工程上。原规范第8.0.2条第七款“重要灌浆所用混凝土的配合比和强度试验记录”,重要灌浆的提法不明确,故进行了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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