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1 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由双重电源供电,其中一路电源或变压器中断供电时,另一路电源或变压器应能承担全部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的负荷、一级负荷和二级负荷;
2 配变电所选址应深入或接近负荷中心,并不应与诊疗设备用房、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病房等相贴邻;
3 除消防负荷外的一级负荷的两路电源宜在末端配电箱处或用电设备处自动切换;
4 除消防负荷外的二级负荷的两路电源可在配变电所或总配电箱处切换。
4.3.2 正常运行情况下,用电设备受电端的电压允许偏差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一般照明的电压允许偏差值应为±5%,视觉要求较高的场所的电压允许偏差值应为-2.5%~+5%;
2 应满足诊疗设备对电压允许偏差值的要求。
4.3.3 当配电变压器不能达到设备对供电电压质量要求时,可配置有载调压变压器。
4.3.4 地震烈度为7度及以上地区电气设备应采取抗震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