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1 三级医院应设置应急柴油发电机组。二级医院宜设置应急柴油发电机组。
4.4.2 正常市电供电电源停电或故障时,应急电源的供电容量应保证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用电,并宜保证一级负荷的用电。
4.4.3 应急电源应根据其容量、供电时间等因素选择相应的形式,并可采用独立于正常电源的柴油发电机组、蓄电池、干电池等。
4.4.4 柴油发电机房不宜与诊疗设备用房、住院部、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等贴邻。当受条件限制而贴邻时,应采取机组消声及机房隔声等综合治理措施,治理后的环境噪声不应超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1类标准的规定,且机组的排烟不应对诊疗构成影响。
4.4.5 柴油发电机组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柴油发电机组的供油时间,三级医院应大于24h,二级医院宜大于12h,二级以下医院宜大于3h;
2 柴油发电机组应配有电压自动调整装置、快速自启动装置及电源自动切换装置,当正常供电电源中断供电时,应能自动启动,并应在15s内向规定的用电负载供电;当正常供电电源恢复供电后,应延时切换并停机。
4.4.6 要求中断供电时间小于或等于0.5s的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应设不间断电源装置(UPS),且宜为在线式。TN-S系统中的不间断电源装置(UPS)输出端为三相时,应加装三相隔离变压器并做重复接地。
4.4.7 应急电源为柴油发电机组时,不间断电源装置(UPS)应急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5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