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1 医疗场所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严禁采用TN-C系统。
9.3.2 医疗场所内由局部IT系统供电的设备金属外壳接地应与TN-S系统共用接地装置。
9.3.3 在1类及2类医疗场所的患者区域内,应做局部等电位联结,并应将下列设备及导体进行等电位联结:
1 PE线;
2 外露可导电部分;
3 安装了抗电磁干扰场的屏蔽物;
4 防静电地板下的金属物;
5 隔离变压器的金属屏蔽层;
6 除设备要求与地绝缘外,固定安装的、可导电的非电气装置的患者支撑物。
9.3.4 在2类医疗场所内,电源插座的保护导体端子、固定设备的保护导体端子或任何外界可导电部分与等电位联结母线之间的导体的电阻(包括接头的电阻在内)不应超过0.2Ω。
9.3.5 采用人工接地体时,应采取有效的防腐措施。
9.3.6 医疗场所内的医疗电子设备应根据设备易受干扰的频率,选择S型、M型或SM混合型等电位联结形式。
9.3.7 1类和2类医疗场所应选择安装A型或B型剩余电流保护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