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1 当1类和2类医疗场所使用安全特低电压时,标称供电电压不应超过交流25V和无纹波直流60V,并应采取对带电部分加以绝缘的保护措施。 条文说明
9.4.2 第2款 引自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第7-710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医疗场所》GB 16895.24-2005的第710.413.1.1.1条及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第7-710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医疗场所》GB 16895.21-2004的第413.1.7.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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