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2 规划审批程序
城市规划必须坚持分级审批制度,以保障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经城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关于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设市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市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5.0.5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第31条),又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第39条)。因此,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城市规划法制管理的基本手段之一。
5.0.7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实施城市规划法制管理的又一基本手段。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作用:一是确认城市中有关建设活动的合法地位,确保有关建设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作为建设活动进行过程中接受监督检查时的法定依据;三是作为城市建设档案的重要内容。
5.0.8 建筑面积密度
建筑面积密度是反映建筑用地使用强度的主要指标。计算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时,通常不包括±0以下地下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密度的表示公式为:
建筑面积密度=(总建筑面积÷ 建筑用地面积)(m2/hm2)
5.0.9 容积率
容积率是衡量建筑用地使用强度的一项重要指标。容积率的值是无量纲的比值,通常以地块面积为1,地块内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对地块面积的倍数,即为容积率的值。容积率以公式表示如下:
容积率= 总建筑面积÷ 建筑用地面积
5.0.10 建筑密度
建筑密度是反映建筑用地经济性的主要指标之一。计算公式为:
建筑密度= 建筑基底总面积÷建筑用地总面积
5.0.11 道路红线
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反映了道路红线宽度,它的组成包括:通行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所需的道路宽度;敷设地下、地上工程管线和城市公用设施所需增加的宽度;种植行道树所需的宽度。
任何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越过道路红线。根据城市景观的要求,沿街建筑物可以从道路红线外侧退后建设。
5.0.14 人口净密度
人口净密度是居住区规划的重要经济技术指标之一,反映居住区住宅用地的使用强度,公式为:
人口净密度= 居住总人口÷住宅用地总面积(人/hm2)
5.0.15 建筑间距
建筑间距主要根据所在地区的日照、通风、采光、防止噪声和视线干扰、防火、防震、绿化、管线埋设、建筑布局形式,以及节约用地等要求,综合考虑确定。我国大部分地区的住宅布置,通常以满足日照要求作为确定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确定公共服务设施中的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病房等建筑的正面间距,也适用这一原则。
5.0.16 日照标准
日照标准中的日照量包括日照时间和日照质量两个标准。日照时间是以住宅向阳房间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受到的日照时数为计算标准。日照质量是指每小时室内地面和墙面阳光照射面积累计的大小以及阳光中紫外线的效用高低。1993年7月,我国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对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已作了明确规定;其中,规定日照标准日采用冬至日和大寒日两级标准。
5.0.17 城市道路面积率
城市道路面积率是反映城市建成区内城市道路拥有量的重要经济技术指标。这里所说的城市道路系指城市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不包括居住区内的道路。建成区的城市道路面积率计算公式如下:
城市道路面积率=(建成区道路用地总面积÷ 城市建成区用地总面积)(%)
也可以计算建成区内局部地区的城市道路面积率,公式为:
道路面积率=(道路用地总面积÷ 建设用地总面积)(%)
5.0.18 绿地率
城市的总绿地率是指城市建成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比例,这里所说的各类绿地必须符合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规定。也可计算建成区内一定地区的绿地率。如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比例(%)。绿地率是反映城市绿化水平的基本指标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