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1 当建筑物的给水引入管或排水排出管的数量超过一根时,应进行编号,编号宜按图2.5.1的方法表示。
2.5.2 建筑物内穿越楼层的立管,其数量超过一根时,应进行编号,编号宜按图2.5.2的方法表示。
2.5.3 在总图中,当同种给水排水附属构筑物的数量超过一个时,应进行编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条文说明
2.5.1 修改条文。对编号图示作了修改。
2.5.3 修改条文。对编号方法作了明确说明。编号方法采用构筑物代号加编号表示,如J-10,J表示给水阀门井,10表示第10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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