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1 总平面图管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7 管径标注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压力流管道纵断面图见图4.4.4-1所示; 2 管道纵断面图所用图线宜按下列规定选用: 1)压力流管道管径不大于400mm时,管道宜用中粗实线单线表示; 2)重力流管道除建筑物排出管外,不分管径大小均宜以中粗实线双线表示; 4)平面示意图中宜将与该管道相交的其他管道、管沟、铁路及排水沟等按交叉位置给出; 5)设计地面线、竖向定位线、栏目分隔线、检查井、标尺线等宜用细实线,自然地面线宜用细虚线。 3 图样比例宜按下列规定选用: 1)在同一图样中可采用两种不同的比例; 2)纵向比例应与管道平面图一致; 3)竖向比例宜为纵向比例的1/10,并应在图样左端绘制比例标尺。 4 绘制与管道相交叉管道的标高宜按下列规定标注: 1)交叉管道位于该管道上面时,宜标注交叉管的管底标高; 2)交叉管道位于该管道下面时,宜标注交叉管的管顶或管底标高。 5 图样中的“水平距离”栏中应标出交叉管距检查井或阀门井的距离,或相互间的距离。 6 压力流管道从小区引入管经水表后应按供水水流方向先干管后支管的顺序绘制。 7 排水管道以小区内最起端排水检查井为起点,并应按排水水流方向先干管后支管的顺序绘制。
4.4.5 设计采用管道高程表的方法表示管道标高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重力流管道也可采用管道高程表的方式表示管道敷设标高; 2 管道高程表的格式见表4.4.5所示。
表4.4.5××管道高程表
条文说明
4.4.1 修改条文。本条是对原标准第4.2.1条的修改。
4.4.2 修改条文。本条是对原标准第4.2.2条的修改。 4.4.3 修改条文。本条是对原标准第4.2.1条第7款的修改。 4.4.4 修改条文。本条是原标准第4.2.3条的修改。 4.4.5 修改条文。本条是原标准第4.2.4条的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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