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住建部公告 第1254号:2017年4月1日起,第7章内容废止;替代规范:《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 》GB51102-2016) 条文说明
7.6.1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和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站内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二级”的规定,是由于站内生产介质天然气的性质确定的,可以在事故状态下降低火灾的危害性和次生灾害。
7.6.3 敞开式、半敞开式厂房有利于天然气的扩散、消防及人员的撤离。 7.6.4 本条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是一致的,气瓶车在加气站、储配站起储存天然气作用,在计算消防用水量时应按天然气储罐对待。在站内气瓶车及储罐均储存的是气体燃气,气体储罐可以不设固定水喷淋装置。对每次只向1辆气瓶车加气,在加气完毕后气瓶车即离站外运的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可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的规定。 7.6.6 废油水、洗罐水应回收集中处理,是环保和安全的要求,集中处理可以节省投资。 7.6.7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生产用电可以暂时中断,依靠其用户——各城镇的压缩天然气储配站或瓶组供气站的储气量保证稳定和不间断供应,因此其用电负荷属于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三级”负荷。但该站消防水泵用电负荷为“二级”负荷,应采用两回线路供电,有困难时可自备燃气或燃油发电机等,既满足要求,又可节约投资。 7.6.8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不能间断供应,生产用电负荷及消防水泵用电负荷均属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二级”负荷。 7.6.10 设置可燃气体检测及报警装置,可以及时发现非正常的超量泄漏,以便操作和管理人员及时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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