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0.1本附录适用于运行介质相对密度小于或等于0.75的燃气。相对密度大于0.75的燃气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划分宜符合本规范附录E的有关规定。 D.0.2 燃气输配系统生产区域用电场所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输配系统生产区域所有场所的释放源属第二级释放源。存在第二级释放源的场所可划为2区,少数通风不良的场所可划为1区。其区域的划分宜符合以下典型示例的规定: 1) 露天设置的固定容积储气罐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见图D-1。 ![]() 图D-1 露天设置的固定容积储气罐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
以储罐安全放散阀放散管管口为中心,当管口高度h距地坪大于4.5m时,半径b为3m,顶部距管口a为5m(当管口高度h距地坪小于等于4.5m时,半径b为5m,顶部距管口a为7.5m)以及管口到地坪以上的范围为2区。
图D-2 露天设置的低压储气罐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
3) 低压储气罐进出气管阀门间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见图D-3。
图D-3 低压储气罐进出气管阀门间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划分
图D-4 通风良好的压缩机室、调压室、计量室等生产用房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
5) 露天设置的工艺装置区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划分见图D-5。
图D-5 露天设置的工艺装置区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
6) 地下调压室和地下阀室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见图D-6。
图D-6 地下调压室和地下阀室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 7) 城镇无人值守的燃气调压室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见图D-7。
图D-7 城镇无人值守的燃气调压室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
调压室内部的空间为1区。调压室建筑物外壁4.5m内,屋顶(以放散管管口计)以上7.5m内的范围为2区。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