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1 交通标识可分为标线,标记和诱导器等形式,标线形式宜分为纵向标线和横向标线;标记形式宜分为平面标记和立面标记;诱导器形式宜分为反光道钉、反光分道体、路边线轮廓标等。
表9.2.5-1 平曲线上有视线诱导器设置间距(m) 条文说明
9.2.1 交通标识是在道路及沿线构造物上用涂贴、镶嵌等方式标出的线条、图形、文字及色块等,用于管制和引导车辆、行人的交通管理设施。
交通标识的形式、种类是根据国标《交通标志与标线》GB 5768-1999的内容来设置。各地也有增加少量标识作补充,其内容和设置条件不得与国标冲突。 9.2.2 标线形式有纵向标线如车道中心线、车道边缘线、车道分界线等;横向标线,如停止线等。标记形式有平面标记如文字标记、图形标记等,另外还有立面标记。诱导器形式有反光道钉、反光分道体、路边线轮廓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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