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0.1 监控系统应由控制层、间隔层和网络设备构成,其系统结构的选择应符合本标准第7.1.2条的规定。按网络结构划分,监控系统可分为单网结构和双网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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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0.2 充电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具备对充电设备运行状态和充电过程进行监测、控制、保护,以及数据处理与存储、事故状态下的紧急处理等功能; 2 具备对车载充电机运行的监视和对电动汽车储能单元储能状态的监视等功能; 3 具有兼容性和扩展性,满足不同类型充电设备的接入,以及充电设施规模的扩容等要求; 4 数据采集频率宜不大于30s; 5 可接受时钟同步系统校时,保证系统时间的一致性; 6 充电监控系统的监测内容宜符合表E.0.2的规定。 ![]()
E.0.3 供电监控系统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可采集充电设施供配电系统的电能质量、开关状态、保护信号、电压、电流、有功功率、无功功率、功率因数、谐波、电能计量信息等; 2 具备供电系统的超限报警、事件记录、故障统计等功能; 3 供电监控系统的监测内容宜符合表E.0.3的规定。 ![]() 条文说明
E.0.2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 50966-2014、《电动汽车电池更换站设计规范》GB/T 51077-2015,并参考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设计与安装》18D705-2编制而成。
第6款,非车载充电机充电电流大,监测其充电枪枪头温度有助于防止火灾等安全隐患。另外,非车载充电机一般只配备直流输出表计,不需配备交流输入表计,而交流输入参数的监测可在供电监控系统中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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